首页法律案例库赵某诉某味餐厅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赵某诉某味餐厅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残疾人赵某佩戴助行器进入某味餐厅就餐。餐厅大堂与用餐区连接处设有一处用于固定装饰性金属立柱的底座,该底座高出地面约8厘米,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或防撞软包,且位于主要通行路径上。赵某在正常行走经过此处时,助行器前轮被底座绊住,导致其身体前倾摔倒,头部撞击地面。经医院诊断,赵某为重度颅脑损伤,伴颅内出血,经抢救后遗留严重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经鉴定为一级伤残,需长期专人护理。事故发生后,餐厅方虽积极送医,但双方就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赵某自身注意义务、以及餐厅作为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重大分歧。鉴于案情复杂,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邀请专家就障碍物合规性及因果关系出具意见,并引入证人证言还原现场通行情况。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程序未果,赵某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确认为一级伤残及完全护理依赖。同时,法院调取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并结合两名目击证人的证言,认定餐厅设置的金属底座属于妨碍通行的障碍物,且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法院重点审查了《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关于公共场所设施安全的要求以及《民法典》关于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组织双方就责任划分进行多轮协商与法庭辩论。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味餐厅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严加注意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设置的障碍物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与赵某摔倒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赵某虽为残疾人,但在正常通行中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且餐厅未设警示,故赵某无过错。综合考量,酌定餐厅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赵某自行承担20%。经核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约620万元,餐厅需赔偿赵某546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安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无障碍设施周边障碍物的严格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受害人为残疾人,经营者亦不得免除或减轻因自身设施缺陷导致的安全责任。通过人民调解与司法审判衔接,细化了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责任的划分标准,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