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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景区管理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72岁的张某前往某风景名胜区游览。景区入口处设有临时施工围挡,围挡边缘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或照明设施,且围挡与路面存在约15厘米的高差。当日天色渐暗,张某在通过该路段时,被未清理平整的碎石绊倒,头部撞击地面。经送医诊断,张某为重度颅脑损伤,伴颅内出血,经抢救后遗留部分认知功能障碍。张某家属调取现场照片,显示围挡处光线昏暗且无安全提示。张某因治疗产生大量医疗费,并因伤导致误工损失。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因责任划分争议较大,调解未成,张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时间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确认张某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为120日。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景区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景区管理处辩称已设置围挡,但未能提供夜间照明或警示标识的维护记录。法院结合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及鉴定意见,认定景区管理处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景区管理处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消除安全隐患,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老年人,在夜间行走未尽到较高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判定景区管理处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合计180,000元,景区管理处赔偿其中70%即126,000元。该金额符合赔偿范围要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临时性障碍物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特别是夜间或光线不足环境下的警示与防护要求。通过划分经营者与受害人的责任比例,体现了公平原则,对提升景区安全管理水平、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