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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公园管理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受害人张某前往某市中心公园游玩。该公园由某公园管理处负责日常运营与维护。下午14时许,张某在公园步道区域行走时,因路面遗留有一处未设置警示标志且未及时清理的废弃景观石墩(系此前某施工单位遗留,管理处未及时清理),不慎被绊倒。摔倒导致张某右膝严重擦伤、软组织挫裂伤,经送医诊断为右膝软组织损伤。现场照片显示,事发路段光线充足,但障碍物位于视线盲区且无隔离设施。张某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等共计4.2万元,后经司法鉴定,其误工期为30天,护理期为15天。张某认为公园管理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情及误工护理期进行鉴定。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某公园管理处辩称障碍物为第三人遗留,其已定期巡查。法院结合现场照片、巡查记录缺失情况及《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公共场所设施安全管理的精神,认定管理处未及时发现并清除安全隐患,存在管理疏漏。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园管理处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鉴于张某自身行走时亦应注意观察,酌情减轻管理处责任。最终判决某公园管理处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第三方遗留障碍物的清理与警示义务。即使损害由第三人行为或遗留物直接导致,若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仍需承担补充责任。有助于督促公共设施管理者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公众出行安全。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