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体育中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张某诉某体育中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72岁的张某前往某体育中心游泳馆更衣。更衣室与淋浴区连接处地面设有一道约3厘米高的金属排水沟盖板,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或防滑垫。张某身穿拖鞋,因光线昏暗且未注意脚下,被排水沟盖板绊倒,导致右胫骨骨折。张某随即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住院10天,产生医疗费共计8500元。张某出院后多次要求体育中心赔偿,对方以已尽基本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拒绝,张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体育中心作为经营场所,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未尽到严密的安全保障义务,且未对明显隐患设置警示标志,存在过错。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亦有一定过错。二审中,双方就是否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安全规定产生争议,二审法院结合医院病历、现场照片及证人证言,维持一审对事实的认定,重点审查警示标志的充分性。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体育中心承担60%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40%的次要责任。判令某体育中心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100元(在1万元以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对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警示标志需具备充分性和显著性。同时体现了过失相抵原则在混合过错案件中的适用,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