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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公园管理处及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受害人张某前往某市中心公园游览。公园入口处通往主广场的步道旁,某装修公司员工李某因施工需要临时堆放了一批建筑管材,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或围挡,且未清理现场杂物。张某在正常行走过程中,被李某堆放的管材绊倒,头部及腿部严重撞击地面。经送医诊断,张某为腰椎压缩性骨折伴右下肢神经损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时,公园管理处工作人员虽在场但未加制止,且事后调取的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李某违规堆放材料及张某摔倒的全过程。张某因治疗及康复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8.5万元,双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未果,张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为十级伤残。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监控视频证据,认定李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存在重大过错;同时查明某市公园管理处作为设施维护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双方就责任分担未能达成一致,法院依法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直接导致张某受伤,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某市公园管理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判决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市公园管理处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判令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95万元,某市公园管理处赔偿2.5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边界,特别是当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未尽安保义务的补充责任认定。通过监控视频还原事实,细化了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责任的划分比例,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