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海鲜餐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游客张某在某市核心商圈的“某海鲜餐厅”用餐。该餐厅为提升就餐体验,在通往二楼观景位的通道处铺设了厚重的防滑地毯,但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或扶手。当晚餐厅客流密集,地面因清洗略显湿滑。张某在餐后起身前往洗手间时,因地毯边缘翘起且光线昏暗,被严重绊倒。张某头部及下肢重重撞击地面,当场昏迷。经送医抢救,张某被诊断为颅脑损伤伴多发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多次与餐厅经理协商赔偿,但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赔偿金额分歧巨大,张某遂诉至法院,并提交了消费凭证以证明其消费者身份。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确认为八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张某主张餐厅未设置警示标志且地毯铺设存在安全隐患,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餐厅辩称已铺设防滑垫,张某自身未注意脚下。法院结合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重点审查经营者是否对可预见的风险采取了合理措施。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海鲜餐厅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进入其场所的消费者负有严加注意的安全保障义务。餐厅在通道铺设易绊倒的地毯且未设警示,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成年人,对周围环境亦负有合理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酌定餐厅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20万元,餐厅应赔偿84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设置障碍物或地面装饰时,必须履行严密的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对于游客等流动性大的人群,警示标识不可或缺。同时,确立了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案件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责任分担规则,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