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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健身中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在某健身中心使用室内跑步机时,因未系安全锁且操作不当,从跑步机上摔倒,导致颅脑损伤。事故发生时,现场安保人员李某未及时查看,且健身中心未对老旧设备进行检修。张某倒地后,健身中心工作人员虽拨打急救电话,但张某因伤势过重被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张某家属认为健身中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安保人员存在失职,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赔偿。经调查,现场照片显示跑步机存在明显故障痕迹,且未张贴安全警示。张某自身未正确使用设备亦存在过错。

审理过程

张某起诉至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伤残等级、因果关系及护理期进行鉴定,确认为八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关于大型健身器械的安全标准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投诉处理记录及鉴定意见,综合认定各方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健身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主要过错;张某自身操作不当承担次要责任。酌定健身中心承担70%赔偿责任,张某自负30%。经核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健身中心赔偿张某84,000元。鉴于张某主张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范围内且符合调解预期,最终判决健身中心支付张某45,000元(含已垫付部分),驳回其他诉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健身场所经营者对设施安全的严格审查义务,即便受害人存在自身过错,经营者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通过投诉举报引入行政监管视角,强化了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法律约束,对提升体育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