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火车站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1月12日,受害人张某前往某市火车站候车大厅参加某公益宣传活动。当日大厅地面刚经过清洁,虽设有“小心地滑”警示牌,但张某因低头看手机未注意脚下积水,在奔跑赶车时不慎滑倒,头部撞击地面及立柱,导致重度颅脑损伤。经鉴定,张某构成一级伤残,需长期护理。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多次向车站客服投诉地面湿滑且警示不足,车站方承认设施日常清洁频率符合国标,但承认现场疏导员未及时清理积水。张某因治疗及后续护理产生巨额费用,双方就是否构成安全保障义务违约产生重大分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未果,张某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确认为一级伤残及完全护理依赖。同时,法院调取车站监控录像、清洁记录表,查明地面湿滑事实存在,但警示标志已张贴。法院重点审查了车站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张某自身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影响。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火车站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虽设置了警示标志,但在人流密集区地面湿滑时未及时采取有效防滑或清理措施,未尽到严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场所低头看手机且奔跑,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酌定某市火车站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负30%。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20万元,某市火车站赔偿张某84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在清洁作业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强调警示标志与实质防护措施的结合。同时,通过划分责任比例,强化了公众在公共场所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平衡经营者责任与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