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商场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游客张某前往某大型商场购物。当日商场人流密集,张某在乘坐自动扶梯上行时,因扶梯踏板突然发生剧烈晃动并停滞,导致其重心不稳摔倒。张某头部及四肢多处着地,经现场急救后送医,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及轻微脑震荡。事后,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调取该自动扶梯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定期检验记录,发现该商场未按规定在事故发生前一个月进行年度检测,且设施检测报告存在缺失,属于未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张某治疗期间产生高额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核算,各项损失合计达120万元。张某多次与商场协商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商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情与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摔倒与扶梯故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经查,商场未能提供事故发生前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报告,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定期检验的规定,存在明显管理过错。法院认定商场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商场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张某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令某商场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某商场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的严格责任。即使无主观恶意,未按时进行法定检测即构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判决结果警示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期检测,切实保障游客人身安全,否则将面临巨额赔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