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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体育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肢体残疾的张某持票进入某体育馆观看篮球赛。场馆内地面刚经清洁,残留少量水渍且未放置防滑警示牌。张某在通过观众席通道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头部撞击台阶边缘。现场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张某滑倒瞬间及周围无工作人员及时疏导的情况。张某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颅脑损伤伴颅内出血,经治疗后遗留轻度肢体功能障碍,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查该场馆在人流高峰期未落实足够的安全巡查与警示义务。张某与场馆方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笔录,重点审查了体育馆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其为十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比例产生争议,法院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场馆方存在管理疏忽。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体育馆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及时清理地面水渍并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成年人,对自身身体状况亦有一定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酌定某体育馆承担70%的责任,张某自担30%。判决某体育馆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8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残疾等特殊群体更高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通过监控视频还原事实,强化了经营者在清洁作业中的警示与防护责任,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