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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景区管理公司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残疾人赵某持景区门票(消费凭证)进入某山地景区游览。景区设有供游客体验的无障碍健身步道。当日,景区安保人员李某在巡视时发现步道湿滑,但未及时铺设防滑垫或设置警示标志,亦未对赵某进行必要的搀扶或引导。赵某在行走过程中因地面湿滑摔倒,导致右膝严重挫伤。经医院诊断,赵某为右膝软组织损伤伴轻度韧带撕裂。赵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因伤情影响其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后续需定期康复。赵某与景区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及护理期限进行鉴定,确认不构成伤残,但需护理90日。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展开辩论。景区方主张已设置部分警示牌,但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视频,认定其警示不明显且安保人员存在明显疏忽。赵某作为残疾人,自身亦负有一定注意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景区管理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主要过错;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未加充分注意,承担次要责任。现判决:景区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赵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景区方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6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更高安全保障义务。在健身或体育设施事故中,安保人员的履职情况是认定过错的关键。判决平衡了经营者责任与受害人自我注意义务,对提升景区安全管理水平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