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景区管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12岁的张某随父母前往某知名山地景区游玩。在乘坐景区观光缆车下山途中,缆车突发剧烈晃动并紧急制动,导致张某因惯性摔倒,头部及腿部遭受重创。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某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及颅脑损伤,住院治疗20天,后续需定期复查及康复训练。经专业机构鉴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张某父母认为景区在设施维护及安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进行鉴定,确认为九级伤残。同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介入调查,出具《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报告》,认定涉案缆车制动系统存在老化故障,景区管理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存在明显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景区管理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管理的特种设备发生故障导致未成年人受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结合张某九级伤残等级及各项实际损失,酌情确定赔偿总额为人民币780,000元。该金额包含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景区管理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保障义务,强调了设施故障导致人身伤害时管理人的过错责任。对于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受侵害的赔偿标准提供了参考,警示经营者需加强特种设备日常检修,保障游客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