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景区管理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化名,72岁)前往某风景名胜区游览。该景区由某景区管理处负责运营与维护。当日天气晴朗,张某行至景区内部一处设有休息长椅的观景平台。该平台上方悬挂有一处用于装饰的木质灯箱设施。张某驻足拍照时,该灯箱因长期未进行检修,连接螺丝松动脱落,直接砸中张某头部。张某当场昏迷,经路人紧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颅脑损伤死亡。事发后,景区管理处虽设置警示牌,但未对老旧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排查,且现场照片显示灯箱安装处存在明显锈蚀痕迹。张某家属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确认系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及景区管理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照片、设施维护记录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公共场所设施安全的相关精神,重点审查了景区管理处的日常巡检与维修义务履行情况。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景区管理处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到严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未及时维修,导致张某死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虽无直接证据表明有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但设施自然老化脱落属管理疏忽。鉴于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游览过程中未注意观察上方情况,亦存在轻微过失。现酌情认定景区管理处承担80%的责任,张某自负20%的责任。判令某景区管理处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设施安全的严格维护义务,即使无第三人直接侵权,因设施老化导致的损害亦由管理者担责。同时,通过划分责任比例,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受害人自身注意义务的考量,对景区等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