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公园管理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受害人张某前往某市中心公园健身区锻炼。该区域由公园管理处负责日常运营与维护。当日,公园安保人员赵某在巡逻时发现张某在使用一台老旧的漫步机时动作幅度较大,但未加制止或提醒。张某在连续使用约10分钟后,因器械底座螺丝松动突然断裂,导致张某失去平衡摔倒。事故造成张某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经住院治疗及康复,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张某与公园管理处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因对方否认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拒绝承担主要责任,协商未果。张某遂提起诉讼,并提交现场照片及目击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器械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张某主张公园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其伤情与器械故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庭审中,公园管理处辩称已定期检修,但未能提供事发前对该器械的维保记录。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证实事发前已看到器械底座晃动。法院结合证据认定公园管理处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市公园管理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不足,承担30%的责任。判令公园管理处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32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合计40万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健身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在体育设施事故中,经营者需证明其已尽到严密的检修与维护义务。若因设施老化或维护缺失导致游客受伤,即便有安保人员在场,经营者仍需承担主要侵权责任,体现了对消费者人身安全权益的强化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