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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体育中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前往某体育中心游泳馆消费。当日馆内地面因清洁作业残留积水,且未设置防滑垫或警示标识。张某在更衣后前往淋浴区途中,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致右腿严重骨折。事故发生后,张某曾向前台投诉地面湿滑问题,工作人员仅口头道歉未采取实质防护措施。张某随后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与体育中心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赔偿金额产生分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体育中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判决赔偿。体育中心不服,以已张贴警示牌为由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重点审查警示牌的显著性及积水处理的及时性,结合投诉记录,认定经营者存在管理疏忽。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体育中心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令某体育中心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地面湿滑等潜在危险的排查与警示义务,强调投诉记录可作为认定经营者明知风险却未作为的关键证据,对提升体育场馆安全管理标准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