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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游泳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残疾人张某持票进入某游泳馆“全民健身周”活动区域。该游泳馆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虽设有警示牌,但深水区自动扶梯因长期未检修发生机械故障突然启动。张某在下水过程中因肢体不便未能及时避让,被卷入扶梯导致溺水身亡。事后家属发现,游泳馆此前因设施隐患多次被投诉,但未整改。张某生前患有下肢残疾,事发时未穿戴规定的辅助防护装备,且下水动作存在迟缓。经鉴定,游泳馆设施故障与张某自身未充分注意安全存在混合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游泳馆设施故障原因进行鉴定,确认为维护保养不当。同时,结合现场监控、投诉记录等证据,认定游泳馆未尽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组织双方就丧葬费等损失进行核算,因部分票据缺失,丧葬费金额暂按行业标准估算,最终确定具体赔偿基数。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游泳馆承担60%的主要责任,张某自身承担40%的责任。判令某游泳馆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480,000元。其中丧葬费因证据不足暂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六个月确定,其余损失依责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组织者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更高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受害人存在自身过错,也不能完全免除管理方的设施维护责任。对设施故障与个人行为竞合时的责任划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