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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超市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前往位于某市中心的“某超市”购物。该超市内部设有免费健身区,放置有一台商用跑步机。张某在使用该跑步机时,因设备传送带突然断裂失控,导致其摔倒。事故发生时,超市工作人员未及时制止或救助。张某经医院诊断为右膝软组织损伤及轻微韧带拉伤,医嘱休息两周。张某主张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超市辩称设备已定期检修,张某自身操作不当,且张某未能提供确切的误工收入证明,误工费金额未确定。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委托专业机构对跑步机进行鉴定,结论显示设备存在机械故障,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庭审中,张某申请证人李某(超市员工)出庭作证,证实事发前设备已有异响。二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关于设施安全的规定产生争议,以及误工费具体数额的认定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设施故障导致张某受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张某未能提供完整工资流水,误工费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酌情认定。判决某超市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8,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参照适用精神)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超市等公共场所设置健身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在设施故障致人损害案件中,即使受害人误工费金额未确定,法院也可依据行业标准酌定。同时,证人证言与专业鉴定结合,能有效还原事实,强化经营者责任,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