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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收录 3,870 篇案例与实务文章,覆盖人身伤害、劳动仲裁、婚姻家事、房产买卖、商标、电商、职务犯罪、诈骗等 8 个专题。

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市火车站游泳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年7月15日下午,72岁的张某持票进入位于某市火车站广场内的“某游泳馆”游泳。该游泳馆为独立经营体,非车站直接管理。下午14时30分许,张某在深水区突发身体不适,随后沉入水中。由于该时段救生员仅2名且正在处理他处纠纷,未及时发现险情。约10分钟后,其他泳客发现并呼救,救生员才下水施救,张某被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溺水死亡,其自身患有严重心脏病,事发前未进行充分热身且擅自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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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健身会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年7月15日下午,受害人张某(化名)前往位于市中心某商业综合体内的“某健身会所”游泳。该会所内设标准游泳池,并在入口处设有安保人员。当日泳池内游客较多,张某在深水区游泳时突然体力不支下沉。现场安保人员虽发现异常,但未立即采取有效救援措施,亦未及时呼叫专业救生员,导致张某溺水时间过长。张某被救起后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张某家属与会所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家属调取了现场监控照片,显示安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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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赵某诉某游泳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年7月15日,赵某(下肢残疾)前往某游泳馆,该馆正举办暑期亲子游泳比赛。赵某虽未参赛,但作为观众在场边观看。比赛期间,赵某因腿部不便,在试图通过湿滑通道时不慎滑倒,头部撞击池边后跌入深水区。由于赵某残疾导致自救能力受限,加之现场救生员未及时察觉并施救,赵某溺水身亡。经鉴定,赵某系溺水死亡。赵某家属与游泳馆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游泳馆辩称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且赵某自身残疾应自负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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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酒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年7月12日,受害人张某入住某酒店并前往其附属恒温游泳池游泳。该泳池为酒店住客专属娱乐场所,未设置专职救生员,且池底防滑标识模糊。当晚20时许,张某在深水区突然沉没,经路人发现后由酒店工作人员紧急施救并送医,最终因溺水导致死亡。事后,家属与酒店方就是否存在安全管理疏漏产生争议。经调取酒店泳池设施检测报告,发现泳池排水口防护罩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且酒店未严格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人员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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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商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年7月15日,受害人张某在某商场举办的“夏日清凉”亲子游泳活动中,在商场自营的室内游泳池溺水。该活动由商场组织,现场无专业救生员值守,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张某因吸入过量水分导致急性呼吸窘迫,经送医抢救后遗留重度智力障碍,经鉴定为四级伤残。医院病历显示其存在严重的缺氧性脑损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是否存在安全保障义务缺失产生争议,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因赔偿金额未确定,调解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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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游泳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年7月12日,72岁的张某持票进入某游泳馆游泳。该馆为营利性娱乐场所,虽设有“水深危险”警示牌,但未设置救生员,且池底防滑设施老化。张某在浅水区不慎滑倒,头部撞击池壁后陷入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溺水死亡,生前患有骨质疏松,撞击导致肋骨骨折。事发后,张某家属与游泳馆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游泳馆辩称已张贴警示标志,且张某自身未注意安全。经调取设施检测报告,该馆泳池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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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商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年7月12日下午,10岁的张某随母亲李某前往某商场内的恒温游泳池游泳。该泳池水深1.5米,现场未配备专职救生员,且池边警示标识模糊不清。张某在池边玩耍时不慎滑倒,头部及四肢撞击池底,随后因惊慌呛水导致轻微溺水。经送医诊断,张某确诊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及轻度肺挫伤,无生命危险。事故发生后,商场方虽协助送医,但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主张张某监护人未尽看护义务。张某家属遂提起诉讼,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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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体育中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年7月12日,某体育中心举办“全民健身游泳节”群众性活动。受害人张某(72岁)持门票入场,该门票为唯一消费凭证。活动期间,张某进入深水区,因未穿戴救生衣且自身游泳技能不足,逐渐体力不支下沉。现场救生员虽在岗,但巡逻密度不足,未及时发现险情。张某最终溺水身亡。家属主张体育中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体育中心辩称已配备救生员,且张某作为老年人未评估自身身体状况,存在重大自身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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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游泳馆及某餐饮公司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3年7月12日,受害人张某前往“蓝波湾”游泳馆(由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运营,内设“海鲜汇”餐厅)游泳。该游泳馆水深3米,池边地面湿滑且未设置防滑垫。张某在更衣后前往餐厅就餐,返回途中因地面积水未及时清理且警示标志不明显,不慎滑倒坠入泳池。因泳池救生员未及时察觉,张某在水中挣扎约五分钟后被救起,导致右腿粉碎性骨折及重度溺水缺氧。经鉴定,张某构成九级伤残。张某主张其受伤系设施维护不当所致,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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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温泉度假村及某餐饮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年7月12日,受害人张某在某温泉度假村游泳馆游泳。该馆由某温泉度假村运营,馆内附设由某餐饮公司经营的餐厅。当日水温异常偏高,且救生员擅离职守。张某因高温导致体力不支溺水,被救起后送医,诊断为右腿粉碎性骨折及重度溺水缺氧。经查,该泳池水质检测报告显示合格,但防滑设施存在隐患。张某家属向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查明设施是否合格。张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大量医疗费,且因骨折需专人护理。张某家属与经营者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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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游泳馆及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年7月15日下午,72岁的张某佩戴泳镜进入某游泳馆成人池游泳。该游泳馆内设有一家名为“水岸餐厅”的附属餐饮区。下午14时30分许,张某在泳池深水区突发身体不适,逐渐下沉。此时,餐厅顾客李某因寻找掉落物品,擅自跨越隔离栏进入泳池区域,未加施救反而加速游向张某,导致张某头部撞击池壁,引发严重颅脑损伤及溺水。张某被救生员救起后送医,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脑挫裂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张某家属调取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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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张某诉某健身中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2年7月,12岁的张某随母亲前往某健身中心游泳馆。该馆虽悬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合规牌,但救生员擅离职守,且池水浑浊未及时更换。张某在深水区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该馆设施经检测符合国家标准,但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疏漏。死者父母张某、李某遂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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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洗浴中心及赵某公共场所安全责任纠纷案

2023年7月12日,受害人张某前往位于某高铁站旁的“某水汇”洗浴中心消费。该场所设有大型恒温游泳池,属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当日午后,张某在泳池区域因地面湿滑摔倒,头部及肢体撞击池壁,随后因惊慌挣扎导致短暂呛水,虽被工作人员迅速救起,但造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及轻微脑震荡。事后,张某在医院接受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经查,事发时泳池边虽设有“小心地滑”警示牌,但数量较少且部分被绿植遮挡,且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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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游乐园及某游泳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年7月12日,受害人张某持某游乐园“水上乐园通玩票”(消费凭证)进入该园附属的恒温游泳池区域。该泳池为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地,当日客流量极大。某游乐园作为组织者,未配备足量持证救生员,且未设置足够的安全警示标识。14时许,张某在深水区游泳时因体力不支发生溺水,被救起时已出现昏迷。经送医抢救,张某被诊断为重度溺水导致缺氧性脑病,最终构成颅脑损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事后,张某家属多次向园方投诉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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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商场及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年7月,12岁的张某随母亲前往某商场游泳馆。该游泳馆由某商场运营,属特种设备使用场所。当日,张某在深水区练习潜水时,因池底防滑垫移位且无救生员及时巡视,导致其摔倒后头部撞击池壁,造成左腿骨折及轻微脑震荡。事后查明,事故发生时,第三人李某(另一名泳客)在附近嬉戏溅水,虽未直接接触张某,但其行为加剧了现场混乱。某商场未定期检修防滑设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认定商场存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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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假日酒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年7月12日,受害人张某入住位于某市的某假日酒店,并前往其附属恒温游泳池游泳。该泳池由酒店直接运营管理。当日午后,张某在池边休息时,因泳池边缘防滑地砖长期未清洁,积存大量油污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其不慎滑倒摔入水中。由于泳池救生员擅离职守且水质浑浊,张某未能及时被发现,陷入恐慌并剧烈挣扎,虽经路人呼喊后被其他客人救起,但已造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及轻微脑震荡。事后,张某多次向酒店方投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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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假日酒店游泳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年7月12日,受害人张某在某假日酒店附属的恒温游泳池游泳。该泳池由酒店自营,毗邻其内部餐厅。当日泳池无专职救生员值守,水面能见度较低,且未张贴“水深危险”警示标识。14时许,张某在池边浅水区因踩到池底青苔滑倒,头部及肢体撞击池壁后陷入昏迷,随后被周围游客发现并紧急送医。经医院诊断,张某主要遭受溺水导致的吸入性肺炎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15天。事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发现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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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游乐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年7月12日,受害人张某持票进入某游乐园水上乐园区域游玩。该区域设有一大型造浪池,属于特种设备监管范畴。张某在池内游泳时,因池底防滑垫老化脱落导致湿滑摔倒,加之救生员未及时发现并有效施救,张某逐渐下沉至深水区,最终被路人发现后救起。经送医抢救,张某虽脱离生命危险,但因长时间缺氧导致重度脑损伤,经司法鉴定为六级伤残,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与游乐园方曾尝试通过当地人民调解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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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景区管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23年7月15日,受害人张某(化名)前往某景区游泳馆,该馆正举办暑期亲子游泳比赛。张某作为参赛游客,在深水区热身时因池底防滑垫局部翘起且未设置警示标志,不慎滑倒后头部撞击池壁,随后因恐慌及体力不支发生溺水,被救生员救起。经送医,张某诊断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事后,张某主张景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经司法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误工期为60天。景区方辩称已履行基本看护义务,且张某自身未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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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酒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年7月,张某入住某酒店并预订了晚间泳池派对。当晚,酒店在无边际泳池举办大型游泳活动,现场未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员,且泳池边缘湿滑无防滑设施。20时许,张某在游泳时因腿部抽筋及池底湿滑摔倒,导致右腿骨折,随后因恐慌及体力不支发生溺水,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造成右胫骨骨折。张某出院后索赔,酒店以张某自身健康原因为由拒绝全额赔偿。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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