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商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2日下午,10岁的张某随母亲李某前往某商场内的恒温游泳池游泳。该泳池水深1.5米,现场未配备专职救生员,且池边警示标识模糊不清。张某在池边玩耍时不慎滑倒,头部及四肢撞击池底,随后因惊慌呛水导致轻微溺水。经送医诊断,张某确诊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及轻度肺挫伤,无生命危险。事故发生后,商场方虽协助送医,但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主张张某监护人未尽看护义务。张某家属遂提起诉讼,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泳池设施合规性及安全管理情况。经现场勘验与照片比对,确认泳池防滑等级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未设置符合规定的救生员岗位。法院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认定商场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考虑到监护人张某母亲李某在场但未全程贴身看护,亦存在一定过失。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监护人张某母亲李某承担次要责任。酌定商场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8500元,某商场赔偿张某595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未成年人安全的更高注意义务。即使有监护人陪同,经营者若设施不合格或管理缺失,仍需承担补充或主要赔偿责任。有助于督促公共场所完善安防设施,强化未成年人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