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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游泳馆及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5日下午,72岁的张某佩戴泳镜进入某游泳馆成人池游泳。该游泳馆内设有一家名为“水岸餐厅”的附属餐饮区。下午14时30分许,张某在泳池深水区突发身体不适,逐渐下沉。此时,餐厅顾客李某因寻找掉落物品,擅自跨越隔离栏进入泳池区域,未加施救反而加速游向张某,导致张某头部撞击池壁,引发严重颅脑损伤及溺水。张某被救生员救起后送医,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脑挫裂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张某家属调取现场照片,显示泳池与餐厅之间无物理硬隔离,且无专人值守。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游泳馆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因果关系及误工损失进行鉴定,确认为八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及证人证言,重点审查了游泳馆对泳池与餐厅通道的管理漏洞,以及李某违规进入泳池的行为性质。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游泳馆未设置有效的物理隔离设施,未安排专人巡查,未尽到《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李某擅自进入泳池干扰救援,亦有过错。综合考量,判决某游泳馆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李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0万元。最终判决某游泳馆赔偿84万元,李某赔偿36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3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附属区域(如餐厅)与危险区域(如泳池)的安全隔离义务。即使受害人自身无过错,经营者因未尽到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第三人介入损害,仍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警示经营者需细化安全管理细节。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