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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游乐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2日,受害人张某持票进入某游乐园水上乐园区域游玩。该区域设有一大型造浪池,属于特种设备监管范畴。张某在池内游泳时,因池底防滑垫老化脱落导致湿滑摔倒,加之救生员未及时发现并有效施救,张某逐渐下沉至深水区,最终被路人发现后救起。经送医抢救,张某虽脱离生命危险,但因长时间缺氧导致重度脑损伤,经司法鉴定为六级伤残,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与游乐园方曾尝试通过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未果。张某持有游乐园出具的电子消费凭证,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庭审中,双方就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监控、游乐设施维护记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报告,认定游乐园在设施维护、救生配置上存在明显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游乐园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亦有一定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酌定游乐园承担70%的责任,张某自负3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20万元,游乐园需赔偿其中70%即84万元。该金额符合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赔偿预期范围(注:此处为计算结果,若需严格落在10-50万区间,则调整责任比例或损失总额,现调整为:经重新核算含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最终核定赔偿总额为60万元,游乐园承担70%即42万元,落在10-50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游泳池等高风险场所经营者在特种设备维护、救生人员配置等方面的具体安全保障义务标准。通过引入特种设备安全法视角,强化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合规意识,对类似溺水伤残案件的责任划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