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温泉度假村及某餐饮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2日,受害人张某在某温泉度假村游泳馆游泳。该馆由某温泉度假村运营,馆内附设由某餐饮公司经营的餐厅。当日水温异常偏高,且救生员擅离职守。张某因高温导致体力不支溺水,被救起后送医,诊断为右腿粉碎性骨折及重度溺水缺氧。经查,该泳池水质检测报告显示合格,但防滑设施存在隐患。张某家属向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查明设施是否合格。张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大量医疗费,且因骨折需专人护理。张某家属与经营者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法院受理后,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残等级及护理期进行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需长期护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法院结合证人证言(其他顾客反映救生员不在岗)及监管部门对设施合格的认定,重点审查经营者管理疏忽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温泉度假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责任;某餐饮公司因共用场地管理不当承担连带责任。判决某温泉度假村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设施合格前提下,仍需履行动态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设施经检测合格,若管理疏漏导致事故,经营者仍需担责,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