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商场及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2岁的张某随母亲前往某商场游泳馆。该游泳馆由某商场运营,属特种设备使用场所。当日,张某在深水区练习潜水时,因池底防滑垫移位且无救生员及时巡视,导致其摔倒后头部撞击池壁,造成左腿骨折及轻微脑震荡。事后查明,事故发生时,第三人李某(另一名泳客)在附近嬉戏溅水,虽未直接接触张某,但其行为加剧了现场混乱。某商场未定期检修防滑设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认定商场存在安全管理漏洞,责令整改。张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大量医疗费,其母亲因陪护产生误工损失。经鉴定,张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审理过程
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商场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法院结合证人证言、监控录像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重点审查了商场对游泳池这一高风险场所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以及第三人行为的参与度。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商场作为经营者,未确保游泳池设施安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第三人李某行为与损害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量,判决某商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20%。经核算,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损失为12万元,某商场赔偿10.4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游泳池等高风险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在涉及第三人因素及设施缺陷共同作用时,司法实践倾向于通过细化安全保障义务的审查,合理划分责任比例,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也督促经营者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