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商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5日,受害人张某在某商场举办的“夏日清凉”亲子游泳活动中,在商场自营的室内游泳池溺水。该活动由商场组织,现场无专业救生员值守,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张某因吸入过量水分导致急性呼吸窘迫,经送医抢救后遗留重度智力障碍,经鉴定为四级伤残。医院病历显示其存在严重的缺氧性脑损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是否存在安全保障义务缺失产生争议,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因赔偿金额未确定,调解未果,张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其伤残等级为四级,且与溺水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商场是否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商场承认未配备足量救生员,但主张已张贴警示牌。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视频,认定商场在群众性活动中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商场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鉴于护理费等具体金额需根据后续治疗及护理依赖程度进一步核算,本案暂不支持一次性确定的护理费具体数额,但支持已发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50,000元。剩余护理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或依据鉴定意见确定具体标准后由双方协商或另案处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商场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在提供游泳等高风险服务时,必须配备专业救生人员并设置完备的安全设施。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伤残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对于护理费等需长期发生的费用,司法实践允许在金额未完全确定时分阶段处理,既保障受害人权益,又避免判决执行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