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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健身中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7月,12岁的张某随母亲前往某健身中心游泳馆。该馆虽悬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合规牌,但救生员擅离职守,且池水浑浊未及时更换。张某在深水区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该馆设施经检测符合国家标准,但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疏漏。死者父母张某、李某遂起诉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确认游泳馆设施合格但管理违规,调取该馆此前因卫生问题被投诉的记录佐证其管理懈怠。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引发的补充责任争议较大,重点审查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

判决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认定某健身中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无直接第三人侵权,不适用补充责任,但因其违规经营加重风险,酌情调整。判决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5万元,驳回其他过高诉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即便设施合格,经营者因管理疏漏导致未成年人溺水死亡仍需担责。通过引入投诉记录强化过错认定,细化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审查标准,对未成年人保护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