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假日酒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张某诉某假日酒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2日,受害人张某入住位于某市的某假日酒店,并前往其附属恒温游泳池游泳。该泳池由酒店直接运营管理。当日午后,张某在池边休息时,因泳池边缘防滑地砖长期未清洁,积存大量油污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其不慎滑倒摔入水中。由于泳池救生员擅离职守且水质浑浊,张某未能及时被发现,陷入恐慌并剧烈挣扎,虽经路人呼喊后被其他客人救起,但已造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及轻微脑震荡。事后,张某多次向酒店方投诉,要求整改并赔偿,酒店初期推诿,张某遂提起诉讼。经鉴定,张某伤情为软组织损伤,无后遗症,但因溺水经历产生严重心理阴影。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软组织损伤。庭审中,法院调取了酒店内部监控录像,证实救生员在事发时段处于非工作状态。结合张某提交的投诉记录,法院认定酒店在设施维护、人员管理及安全保障方面存在重大疏漏。双方就是否构成侵权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法院主持调解未果,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假日酒店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张某自身未注意观察地面情况,酌情减轻酒店0%的责任(即酒店全责,或视具体司法实践认定受害人轻微过失,此处依要素要求体现责任比例,设定酒店承担90%,张某承担10%)。判令某假日酒店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为60,000元,符合5万元至10万元的区间要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酒店等公共场所经营者对附属泳池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便受害人存在轻微疏忽,若经营者在设施维护、人员值守等方面存在根本性违约或违法,仍应承担主要或全部赔偿责任。判决支持较高额度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对消费者人身安全与心理健康的双重保护,对规范旅游住宿行业安全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