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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游泳馆及某餐饮公司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2日,受害人张某前往“蓝波湾”游泳馆(由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运营,内设“海鲜汇”餐厅)游泳。该游泳馆水深3米,池边地面湿滑且未设置防滑垫。张某在更衣后前往餐厅就餐,返回途中因地面积水未及时清理且警示标志不明显,不慎滑倒坠入泳池。因泳池救生员未及时察觉,张某在水中挣扎约五分钟后被救起,导致右腿粉碎性骨折及重度溺水缺氧。经鉴定,张某构成九级伤残。张某主张其受伤系设施维护不当所致,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张某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为九级伤残。市场监管部门曾就该游泳馆未定期公示水质检测报告、警示标识缺失等问题对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书作为关键证据提交法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到严密的安全保障义务,地面湿滑且警示不足,存在主要过错;某餐饮公司作为相邻商户,对公共区域清洁有一定协助义务,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判决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某餐饮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8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设施维护、警示标志设置上的具体义务标准。即使受害人自身有一定疏忽,若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警示标志的充分性与有效性是认定过错的关键,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