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洗浴中心及赵某公共场所安全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2日,受害人张某前往位于某高铁站旁的“某水汇”洗浴中心消费。该场所设有大型恒温游泳池,属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当日午后,张某在泳池区域因地面湿滑摔倒,头部及肢体撞击池壁,随后因惊慌挣扎导致短暂呛水,虽被工作人员迅速救起,但造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及轻微脑震荡。事后,张某在医院接受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经查,事发时泳池边虽设有“小心地滑”警示牌,但数量较少且部分被绿植遮挡,且该场所未定期公示游泳池水质及设施安全检测报告。张某认为场所管理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第三人赵某在旁嬉闹导致其注意力分散,遂起诉索赔。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洗浴中心作为经营场所,对进入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张某自身未注意脚下湿滑存在一定过错,但场所警示标志不充分及未公示特种设备(泳池设施)安全检测报告,构成管理瑕疵。赵某虽在场,但无直接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二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产生争议,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设施检测报告缺失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关于责任认定的部分,撤销赔偿金额部分。认定某洗浴中心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判令某洗浴中心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68,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游泳池等高风险区域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警示标志的充分性不仅看有无,更看是否有效提示。同时,强调特种设备(如大型泳池)需严格遵循安全检测规定,未公示检测报告可作为认定管理过错的重要依据,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