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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景区管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5日,受害人张某(化名)前往某景区游泳馆,该馆正举办暑期亲子游泳比赛。张某作为参赛游客,在深水区热身时因池底防滑垫局部翘起且未设置警示标志,不慎滑倒后头部撞击池壁,随后因恐慌及体力不支发生溺水,被救生员救起。经送医,张某诊断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事后,张某主张景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经司法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误工期为60天。景区方辩称已履行基本看护义务,且张某自身未遵守比赛规则,存在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泳池设施进行检测,出具《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报告》,确认池底防滑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法院结合检测报告、现场监控录像及当事人陈述,认定景区在设施维护及风险提示上存在重大疏漏,同时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赛中未充分评估自身风险,亦存在一定过错。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法院认定某景区管理公司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为120,000元。最终判决某景区管理公司赔偿张某84,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对场地设施安全的严格审查义务,特别是泳池等高风险场所需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同时,确立了受害人自身过错在责任分担中的减责效力,对平衡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与游客自我注意义务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