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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健身会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5日下午,受害人张某(化名)前往位于市中心某商业综合体内的“某健身会所”游泳。该会所内设标准游泳池,并在入口处设有安保人员。当日泳池内游客较多,张某在深水区游泳时突然体力不支下沉。现场安保人员虽发现异常,但未立即采取有效救援措施,亦未及时呼叫专业救生员,导致张某溺水时间过长。张某被救起后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张某家属与会所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家属调取了现场监控照片,显示安保人员存在严重失职。张某家属起诉要求赔偿,主张会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或主要过错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死因进行鉴定,确认为溺水窒息死亡。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会所的安保配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鉴于会所作为经营性公共场所,未尽到严密的安全保障义务,且现场照片证据确凿,认定会所存在重大管理疏忽。双方曾就是否达成和解进行过短暂协商,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未果。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健身会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张某的死亡承担80%的主要责任,张某自身未尽完全注意义务承担20%次要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核算,会所需赔偿张某家属共计人民币3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案发时有效)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高风险区域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使受害人自身存在一定过失,经营者因安保缺位仍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对于类似健身房、泳池等场所,必须配备足量且专业的救生安保人员,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责任。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