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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酒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张某入住某酒店并预订了晚间泳池派对。当晚,酒店在无边际泳池举办大型游泳活动,现场未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员,且泳池边缘湿滑无防滑设施。20时许,张某在游泳时因腿部抽筋及池底湿滑摔倒,导致右腿骨折,随后因恐慌及体力不支发生溺水,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造成右胫骨骨折。张某出院后索赔,酒店以张某自身健康原因为由拒绝全额赔偿。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店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结合现场监控、多名参与活动的证人证言以及酒店未配置专业救生员的事实,认定酒店存在明显过错。张某自身未充分评估身体状况亦有一定过失。二审中,双方就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展开辩论,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对事实的认定,重点审查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标准。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酒店未尽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的主要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判令某酒店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85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符合1万元以下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酒店等经营者在举办群众性活动时,必须配备专业救生人员并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法院通过证人证言还原现场管理缺失,强化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实质性审查标准,对规范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