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游乐园及某游泳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张某诉某游乐园及某游泳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2日,受害人张某持某游乐园“水上乐园通玩票”(消费凭证)进入该园附属的恒温游泳池区域。该泳池为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地,当日客流量极大。某游乐园作为组织者,未配备足量持证救生员,且未设置足够的安全警示标识。14时许,张某在深水区游泳时因体力不支发生溺水,被救起时已出现昏迷。经送医抢救,张某被诊断为重度溺水导致缺氧性脑病,最终构成颅脑损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事后,张某家属多次向园方投诉并要求赔偿,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该泳池特种设备(水处理系统)存在安全隐患。园方辩称已尽基本看护义务,拒绝全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因果关系及护理期限进行鉴定,确认为八级伤残。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某游乐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结合现场监控、救生员在岗记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报告,认定园方在人员配置、应急响应上存在重大过失。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游乐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70%),张某自身未尽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30%)。判令某游乐园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80,00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80,000元,符合5万元至10万元的合理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在高风险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针对游泳池等特种设备使用场景,强调了救生人员配置与应急响应的重要性。判决结果平衡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企业经营成本,对规范游乐场所安全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