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体育中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2日,某体育中心举办“全民健身游泳节”群众性活动。受害人张某(72岁)持门票入场,该门票为唯一消费凭证。活动期间,张某进入深水区,因未穿戴救生衣且自身游泳技能不足,逐渐体力不支下沉。现场救生员虽在岗,但巡逻密度不足,未及时发现险情。张某最终溺水身亡。家属主张体育中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体育中心辩称已配备救生员,且张某作为老年人未评估自身身体状况,存在重大自身过错。
审理过程
案件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家属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体育中心的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评估,确认其巡逻频次低于行业标准。同时,结合现场监控及证人证言,认定张某自身未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法院重点审查了组织者的管理疏漏与受害人过错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体育中心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60%责任;张某自身过错承担40%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判决体育中心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家属误工费等,合计8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更高注意义务,细化了“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司法认定标准,对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