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火车站游泳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5日下午,72岁的张某持票进入位于某市火车站广场内的“某游泳馆”游泳。该游泳馆为独立经营体,非车站直接管理。下午14时30分许,张某在深水区突发身体不适,随后沉入水中。由于该时段救生员仅2名且正在处理他处纠纷,未及时发现险情。约10分钟后,其他泳客发现并呼救,救生员才下水施救,张某被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溺水死亡,其自身患有严重心脏病,事发前未进行充分热身且擅自进入深水区。死者家属与游泳馆经营者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家属主张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法院调取了游泳馆监控视频,证实救生员存在脱岗及发现险情延迟问题。同时,司法鉴定确认张某自身疾病与溺水存在因果关系。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游泳馆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配备足量救生员且应急处置不力,未尽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评估自身健康状况及风险,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判定游泳馆承担70%的赔偿责任。鉴于张某死亡给家属造成巨大精神痛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判决游泳馆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0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游泳池等高风险区域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特别是救生员配置与应急响应机制。同时,确立了老年人参与高风险活动时自身注意义务与经营者责任的平衡规则,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