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游泳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2日,72岁的张某持票进入某游泳馆游泳。该馆为营利性娱乐场所,虽设有“水深危险”警示牌,但未设置救生员,且池底防滑设施老化。张某在浅水区不慎滑倒,头部撞击池壁后陷入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溺水死亡,生前患有骨质疏松,撞击导致肋骨骨折。事发后,张某家属与游泳馆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游泳馆辩称已张贴警示标志,且张某自身未注意安全。经调取设施检测报告,该馆泳池水质及设施安全指标在事发前一周虽经检测合格,但日常维护记录缺失,且未配备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要求的专业救生人员。张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2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游泳馆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评估,确认其未配备救生员违反相关规定。双方就是责任比例产生分歧,法院结合张某年龄、身体状况及游泳馆未尽到充分警示和救助义务,综合认定双方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游泳馆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健康状况及风险认知不足,承担次要责任。酌定游泳馆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10万元,游泳馆赔偿7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针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警示标志的充分性及专业救助措施的配备至关重要。判决结果平衡了经营者责任与受害人自我注意义务,对同类游泳池事故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