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库
共收录 1,892 篇案例与实务文章,覆盖人身伤害、劳动仲裁、婚姻家事、房产买卖、商标、电商、职务犯罪、诈骗等 8 个专题。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10月,张某发现自身处于孕期,遂向李某提出撤销离婚登记。双方此前已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并于民政局完成离婚登记,处于三十日冷静期内。张某主张,其在签署协议时隐瞒了怀孕事实,且协议中关于哺乳期子女抚养权的约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李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撤销。因涉及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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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民政局颁发离婚证。冷静期内,张某因执行任务失联,李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并转移存款。张某归队后得知,认为李某违背诚信原则,且双方未就子女抚养及债务达成真实合意,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本案涉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及协议离婚中意思表示真实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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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因长期存在家庭暴力,张某于2023年5月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共同领取离婚证。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巨额财产,且此前遭受的暴力行为未获赔偿。张某认为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且协议显失公平,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重新分割财产并主张家暴赔偿。本案涉及协议离婚冷静期后的效力认定及家暴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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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张某发现李某长期酗酒且有家暴倾向,严重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张某认为李某不具备抚养条件,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并变更抚养权。李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协议已生效,拒绝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后,一方以对方不适合抚养为由,主张变更子女抚养安排的法律效力及可行性。
查看详情 →高某某诉黄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高某某与黄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曾协议离婚,但在冷静期内因财产分割产生分歧,高某某主张黄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将大额存款转入亲属账户及虚构债务。高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主张黄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黄某某辩称财产变动系正常家庭支出及偿还个人婚前债务,否认隐匿行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黄某某是否存在《民法典》规定的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情形,以及
查看详情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张某多次遭受李某言语侮辱及轻微肢体推搡,构成家庭暴力情节。2023年8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因恐惧再次遭受暴力,撤回离婚申请。后李某坚持要求办理离婚,民政局在李某单方面提交材料且张某未到场确认的情况下,错误颁发了离婚证。张某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诉请撤销
查看详情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5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前往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债务,且张某已怀孕,遂反悔。冷静期届满后,张某拒绝配合领取离婚证,李某单方主张离婚登记已生效,强行要求分割财产并争夺抚养权。张某诉至法院,主张离婚登记程序未完成,请求确认婚姻关系存续,并主张孕期特殊保护及债务共担争议。
查看详情 →张某某申请执行谭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张某某与谭某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共同债务由谭某某承担。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张某某,法院判决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某履行完毕代偿义务后,依据离婚协议向谭某某追偿。争议焦点在于债务性质的认定及谭某某以张某某处于哺乳期为由拒绝履行。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已代偿,谭某某申请对债务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主张该债务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属共同债务而非个人债务。
查看详情 →邓某诉董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邓某与董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拥有多处房产及大额金融资产。双方曾协议离婚,但在冷静期内,邓某发现董某通过虚构债务、频繁向关联账户转账等方式,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邓某遂提起诉讼,主张重新分割财产并要求董某少分或不分。董某辩称相关转账系正常家庭支出及偿还个人婚前债务,否认隐匿意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董某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转移财产,以及由此产生的财产分割比例调整问题。
查看详情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并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债务,遂申请撤销。因双方未能在30日内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登记失效。张某起诉要求确认婚姻关系存续,并重新分割财产。李某辩称已领取离婚证,婚姻已解除。争议焦点在于离婚登记程序瑕疵及冷静期届满前撤回申请的法律效力。
查看详情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张某发现离婚协议中未披露李某名下巨额债务,且该债务被恶意用于赌博。张某主张该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冷静期内未发现的隐匿债务性质认定及子女抚养权变更。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且因涉及家庭隐私及债务细节,具有高度敏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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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怀孕。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于2023年6月共同前往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民政局受理申请后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以自身处于孕期、情绪不稳定为由,主张离婚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李某坚持离婚,双方未能就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达成新共识。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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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6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张某提出离婚。李某在孕期情绪波动下,同意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张某抚养,李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历经三十日冷静期后,张某未申请发证,李某随即反悔。李某主张其在孕期受胁迫且对财产分割存在重大误解,且该协议严重损害其及胎儿权益,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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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后,因文化差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23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并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冷静期内,甲发现乙存在长期隐匿婚内共同财产及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遂拒绝配合领取离婚证。冷静期届满后,乙单方前往民政局要求办理离婚登记,甲提出异议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甲主张乙的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乙在冷静期内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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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5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并分割房产。双方经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长期家暴及婚内出轨行为,遂向李某发送律师函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但李某拒绝。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发证,离婚登记未生效。张某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并要求李某承担过错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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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时,张某因长期遭受李某家庭暴力,在恐惧与胁迫下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冷静期内,张某未申请撤回,但事后发现协议中财产分割严重显失公平,且李某隐瞒巨额债务。张某主张离婚登记系受胁迫所致,请求撤销。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受胁迫方能否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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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女方,外籍)与被告(男方,中国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女方、债务由男方承担,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男方反悔,主张女方隐瞒巨额债务,协议显失公平,遂向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政局据此撤销离婚登记。原告认为男方违背诚信原则,恶意利用冷静期制度阻碍离婚,且财产分割方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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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女方,外籍)与被告(男方,中国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抚养权归男方,女方支付抚养费,并分割位于中国境内的房产及存款。双方随后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女方以“受胁迫签署协议”及“对财产分割存在重大误解”为由,拒绝配合领取离婚证,并诉请撤销离婚登记。男方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冷静期内未提出书面撤回
查看详情 →蒋某诉彭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蒋某与彭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彭某抚养,蒋某支付抚养费,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蒋某主张其在协议签署前长期遭受彭某家庭暴力,受胁迫签署协议,且彭某隐瞒重大债务,请求撤销离婚登记。蒋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记录,主张存在家暴情节。彭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家暴指控无实据,且离婚登记程序合法,不同意撤销。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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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于2023年1月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张某所有,债务由李某承担,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反悔,主张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登记。民政局在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场申请发证,故未办理离婚登记。现张某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争议焦点在于未领取离婚证前,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及财产分割方案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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