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民政局颁发离婚证。冷静期内,张某因执行任务失联,李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并转移存款。张某归队后得知,认为李某违背诚信原则,且双方未就子女抚养及债务达成真实合意,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本案涉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及协议离婚中意思表示真实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电子数据证据,包括民政局离婚登记档案、房产过户记录及银行转账流水,证明被告在冷静期内恶意转移财产。被告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冷静期仅为程序性规定,不影响离婚效力。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公平性及被告行为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的法律性质,即该期间内婚姻关系尚未正式解除,当事人仍受婚姻约束。同时提示军人婚姻中,非军人一方不得利用信息不对称恶意处置共同财产,司法实践注重保护军人合法权益及婚姻登记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