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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张某发现李某长期酗酒且有家暴倾向,严重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张某认为李某不具备抚养条件,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并变更抚养权。李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协议已生效,拒绝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后,一方以对方不适合抚养为由,主张变更子女抚养安排的法律效力及可行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程序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转入正式审判。原告提交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家暴及酗酒行为;被告提交离婚登记证明及收入证明,主张抚养权稳定性。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被告行为对子女成长的实际影响,结合双方举证情况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归被告李某所有的约定;二、变更未成年子女由原告张某直接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后,若直接抚养方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另一方有权诉请变更抚养权。法院在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下,对离婚协议中的身份关系约定进行实质审查,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