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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彭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彭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彭某抚养,蒋某支付抚养费,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蒋某主张其在协议签署前长期遭受彭某家庭暴力,受胁迫签署协议,且彭某隐瞒重大债务,请求撤销离婚登记。蒋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记录,主张存在家暴情节。彭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家暴指控无实据,且离婚登记程序合法,不同意撤销。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产生激烈争议,蒋某认为其权益在冷静期及登记过程中受到侵害。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蒋某申请对离婚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及胁迫情形进行司法鉴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彭某提交离婚登记档案及双方沟通记录,证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围绕鉴定意见的采信及家暴事实的认定展开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下,当事人以受胁迫或家暴为由请求撤销离婚登记的举证责任标准。司法实践强调,若缺乏充分证据证明离婚登记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法院不予撤销,以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稳定性及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