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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时,张某因长期遭受李某家庭暴力,在恐惧与胁迫下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冷静期内,张某未申请撤回,但事后发现协议中财产分割严重显失公平,且李某隐瞒巨额债务。张某主张离婚登记系受胁迫所致,请求撤销。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受胁迫方能否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维持原判。审理方式为公开开庭。原告提交证人证言、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证实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原告签署协议时的受胁迫状态;被告提交离婚登记档案及财产清单,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撤销被告与原告的离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重新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受胁迫办理离婚登记的可撤销性,即便经过冷静期,若存在法定胁迫情形,当事人仍可寻求救济。裁判体现了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警示协议离婚不得违背真实意愿,对处理涉家暴离婚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