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张某多次遭受李某言语侮辱及轻微肢体推搡,构成家庭暴力情节。2023年8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因恐惧再次遭受暴力,撤回离婚申请。后李某坚持要求办理离婚,民政局在李某单方面提交材料且张某未到场确认的情况下,错误颁发了离婚证。张某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诉请撤销离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主要提交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报警回执及伤情照片,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离婚登记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即未严格履行双方共同到场确认的法定程序。被告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家暴证据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下,若双方未共同到场完成最终确认,民政部门颁发离婚证程序违法。但鉴于双方此前已签署协议且无胁迫证据,法院侧重保护既定的身份关系稳定性,提示当事人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同时也警示行政机关需规范登记审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