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并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债务,遂申请撤销。因双方未能在30日内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登记失效。张某起诉要求确认婚姻关系存续,并重新分割财产。李某辩称已领取离婚证,婚姻已解除。争议焦点在于离婚登记程序瑕疵及冷静期届满前撤回申请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书面审理。原告提交离婚协议草稿、民政局受理回执及债务证据作为物证与书证;被告提交离婚证复印件。法院重点审查离婚登记程序是否完成法定要件,即双方是否共同到场领取离婚证。鉴于冷静期内双方未共同申请发证,法院认定离婚登记未最终生效。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确认双方婚姻关系自始存续,原离婚登记程序因未完成最终发证环节而视为未生效;双方同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就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下,仅签署协议未共同领取离婚证,离婚登记不生效。司法实践应严格审查登记程序完整性,保护当事人在冷静期内的反悔权,防止一方利用程序漏洞损害另一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