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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怀孕。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于2023年6月共同前往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民政局受理申请后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以自身处于孕期、情绪不稳定为由,主张离婚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李某坚持离婚,双方未能就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达成新共识。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离婚登记程序终止。张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主张在孕期及冷静期内,其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且涉及孕期特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实质异议,仅对法律适用及意思表示效力存在分歧,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了孕期医学证明、离婚协议原件、民政局受理回执及冷静期期间的沟通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其处于孕期且协议签署时存在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形。被告李某提交了身份证明及冷静期届满后未共同申请发证的事实说明。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原告主张的“意思表示瑕疵”是否成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法律后果及孕期妇女权益保护的边界。冷静期内离婚登记尚未完成,婚姻关系依然存续,原告主张撤销尚未生效的离婚登记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法院强调了孕期对女方离婚诉权的限制,但协议离婚中女方仍享有撤回申请的权利,体现了法律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权益的平衡。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