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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女方,外籍)与被告(男方,中国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女方、债务由男方承担,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男方反悔,主张女方隐瞒巨额债务,协议显失公平,遂向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政局据此撤销离婚登记。原告认为男方违背诚信原则,恶意利用冷静期制度阻碍离婚,且财产分割方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办理离婚登记。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及冷静期撤销后的效力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民政局受理回执及涉外婚姻认证文件作为书证;被告提交其单方出具的“债务异议声明”及银行流水。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冷静期内撤销申请的合法性及协议效力,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享有单方撤回申请的权利,该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即便存在涉外因素或财产争议,只要符合法定撤回条件,民政局撤销登记即属合法。这警示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需审慎评估风险,冷静期并非“反悔无效期”,而是赋予双方重新审视婚姻关系的法定缓冲期。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