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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5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前往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债务,且张某已怀孕,遂反悔。冷静期届满后,张某拒绝配合领取离婚证,李某单方主张离婚登记已生效,强行要求分割财产并争夺抚养权。张某诉至法院,主张离婚登记程序未完成,请求确认婚姻关系存续,并主张孕期特殊保护及债务共担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孕期隐私及家庭纠纷,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启动诉前调解阶段。原告提交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在冷静期内存在转移财产及隐瞒债务行为,且原告处于孕期。被告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子女抚养、债务认定及孕期权益保护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撤销此前向民政部门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效力;二、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孕期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五万元;三、双方就共同债务问题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依法认定;四、本案调解费减半收取。双方签收调解书后,本案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孕期保护)、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债务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调解)、第一百零三条(调解书效力)。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反悔且未领取离婚证的,婚姻关系依然存续。法院在审理中充分考量女方孕期特殊保护及男方隐瞒债务情节,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势群体与维护婚姻稳定的司法导向。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