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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5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并分割房产。双方经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长期家暴及婚内出轨行为,遂向李某发送律师函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但李某拒绝。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发证,离婚登记未生效。张某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并要求李某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录音、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存在家暴及出轨事实;被告李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双方围绕离婚协议效力、过错认定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条款无效;二、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且双方未共同申请发证,离婚登记未生效,原离婚协议不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法院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前提下,对过错方予以惩戒,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