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张某与李某于2023年1月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张某所有,债务由李某承担,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反悔,主张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登记。民政局在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场申请发证,故未办理离婚登记。现张某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争议焦点在于未领取离婚证前,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及财产分割方案的约束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书面审理。上诉人张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签署协议时受胁迫;被上诉人李某提交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及冷静期届满未申请发证记录,证明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协议生效条件。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未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存续,离婚协议未生效。当事人不得以协议内容为由主张撤销未完成的离婚登记,亦不能直接依据未生效协议主张财产重新分割,体现了登记离婚程序的严肃性与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