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女方,外籍)与被告(男方,中国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抚养权归男方,女方支付抚养费,并分割位于中国境内的房产及存款。双方随后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女方以“受胁迫签署协议”及“对财产分割存在重大误解”为由,拒绝配合领取离婚证,并诉请撤销离婚登记。男方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冷静期内未提出书面撤回申请。本案涉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及冷静期后协议效力的认定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外籍当事人,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原告提交公证认证的聊天记录及心理咨询报告,主张签署协议时处于精神焦虑状态,受被告言语胁迫;被告提交民政局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冷静期届满后的沟通录音及房产过户预申请记录,证明协议签署过程合法自愿,且原告在冷静期内未依法撤回申请。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原告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当事人仅以“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离婚登记,若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且未在冷静期内依法撤回申请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有助于维护婚姻登记程序的严肃性及协议离婚的效率,平衡了意思自治与程序稳定。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