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因长期存在家庭暴力,张某于2023年5月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共同领取离婚证。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巨额财产,且此前遭受的暴力行为未获赔偿。张某认为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且协议显失公平,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重新分割财产并主张家暴赔偿。本案涉及协议离婚冷静期后的效力认定及家暴情形下的财产分割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伤情鉴定报告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家暴事实;同时提交银行流水,证明被告转移财产。被告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程序合法,拒绝撤销。双方围绕离婚协议效力及家暴证据的真实性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官释明,认识到协议离婚登记在行政法上已生效,撤销登记缺乏法律依据,且其核心诉求应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解决。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并领取离婚证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当事人不能仅以反悔为由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对于家暴及财产转移问题,应通过离婚后损害赔偿及财产分割诉讼另行主张,体现了司法对行政登记效力与民事权益救济途径的清晰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