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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6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张某提出离婚。李某在孕期情绪波动下,同意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张某抚养,李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历经三十日冷静期后,张某未申请发证,李某随即反悔。李某主张其在孕期受胁迫且对财产分割存在重大误解,且该协议严重损害其及胎儿权益,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约定,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争取抚养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孕期妇女权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上,法院先行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巨大未能达成一致,遂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孕期检查报告、双方沟通录音及财产凭证等书证与电子数据,证明其签署协议时处于弱势地位且存在意思表示瑕疵;被告张某则提交了冷静期届满前的沟通记录,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在离婚登记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二、原、被告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重新分割,原告李某分得60%份额;三、婚生女由原告李某直接抚养,被告张某按月支付抚养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另一方签署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精神,对协议效力进行审查并予以纠正,体现了司法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